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3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劉煥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