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高愛妹
代 理 人  邱一偉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
號:本院109年度花原簡字第5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專用委任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
本各1份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本院109年度花原簡字
第59號民事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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