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4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共計新台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載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24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4年6月9日│3,000,000元│95年6月9日│95年6月9日│CH384021│├─┼───────────┼───────────┼───────────┼───────────┼───────┤│2│94年6月9日│3,000,000元│95年6月9日│95年6月9日│CH384022│├─┼───────────┼───────────┼───────────┼───────────┼───────┤│3│94年6月9日│3,000,000元│95年6月9日│95年6月9日│CH38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