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玖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5、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4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及附表編號4與附表編號5、6不予減刑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雖略稱:罰金部分請依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惟此部分之罪既不合於減刑要件,且未經更定其執行刑(罰金),仍應依原判決之諭知為易刑處分,無庸重新諭知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印文│重利│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0.03.07起至90.05.31│89年6月間起至90年4月│89.8.19││││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8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8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1號│2929號│292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1年員簡字第43號│92年上訴字第1165號│92年訴緝字第7號││實├─────────┼──────────┼──────────┼──────────┤│審│判決日期│91.04.04│92.12.18│92.05.14│├─┼─────────┼──────────┼──────────┼──────────┤│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1年員簡字第43號│92年上訴字第1165號│92年訴緝字第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5.26│93.01.09│92.07.15│├─┴─────────┼──────────┼──────────┼──────────┤│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5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3應定執行刑│││││││││││││└───────────┴──────────┴──────────┴──────────┘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印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利││││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年10月││││新台幣50萬元││├───────────┼──────────┼──────────┼──────────┤│犯罪日期│91.10.10│88年間起至91.10.10│90.09.22起至91.10.0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051號│7051號│705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037號│94年上訴字第1037號│94年上訴字第1037號││實├─────────┼──────────┼──────────┼──────────┤│審│判決日期│95.01.19│95.01.19│95.01.19│├─┼─────────┼──────────┼──────────┼──────────┤│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037號│95年台上字第3191號│95年台上字第31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19│95.06.09│95.06.09│├─┴─────────┼──────────┼──────────┼──────────┤│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刑法第345條││││第11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4-6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