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2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3、4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3、4所示四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1│竊盜│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12.03至│95.01.04至│95.02.16│││95.02.13止│95.03.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821號│95年偵字第821號│95年毒偵字第222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570號│95年訴字第570號│95年易字第2021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26│95.06.26│95.09.2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570號│95年訴字第570號│95年易字第20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7│95.07.17│95.10.23│││││││├─┴─────────┼──────────┼──────────┼──────────┤│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6月│不予減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4應定執行刑│1.2.3.4應定執行刑│1.2.3.4應定執行刑││││││└───────────┴──────────┴──────────┴──────────┘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年初某日至│││││95.03.12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222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607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26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1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4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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