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5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現已廢止)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5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附表編號4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3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4、5所犯之罪,聲請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3所列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3所列之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4所列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為附表編號4所列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4所列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及編號5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懲治盜匪條例)│攜帶兇器搶奪│藏匿盜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日期│79年2月23日起至79年5月│79年4月12日│79年7月9日起至79年7月│││間某日止││底某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1年偵字第2465號等│81年偵字第2465號等│80年度偵字第1489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1年度訴緝字第88號│81年度訴緝字第88號│82年度上訴字第3162號││├────┼───────────┼───────────┼───────────┤││判決日期│81年12月15日│81年12月15日│82年11月3日│├───┼────┼───────────┼───────────┼───────────┤│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1年度訴緝字第88號│81年度訴緝字第88號│83年度台上字第952號││├────┼───────────┼───────────┼───────────┤││確定日期│82年3月26日│82年3月26日│83年2月23日│├───┴────┼───────────┼───────────┼───────────┤│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第│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裁判上一罪:槍│321條第1項第3款│第3款│││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刑法第187條)│││├────────┼───────────┼───────────┼───────────┤│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不予減刑│有期徒刑8月│不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數罪併罰│││└────────┴───────────┴───────────┴───────────┘┌────────┬───────────┬───────────┐│編號│4│5│├────────┼───────────┼───────────┤│罪名│牙保贓物│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2年5月7日│94年12月初某日起至94年││││12月7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2年投偵字第3863號│95年偵字第9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2年度易字第8204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判決日期│82年12月2日│96年5月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易字第8204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1號││├────┼───────────┼───────────┤││確定日期│83年1月7日│96年5月9日│├───┴────┼───────────┼───────────┤│所犯法條│刑法349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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