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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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二│││一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持有│一級毒品施用│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二年褫│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奪公權七年││││├───────┼────────┼────────┼────────┼────────┤│犯罪日期│89.7.11起至│89年1月底起至│89.4.18起至│89.4.18起至││年月日│89.7.12│89.7.12│89.7.9│89.7.9│├───────┼────────┼────────┼────────┼────────┤│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89年偵字│台中地檢89年偵字│台中地檢89年毒偵│台中地檢89年毒偵││關年度案號│第11648號│第11648號│字第4873號│字第487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80│90年上訴字第180│89年訴字第1870│89年訴字第187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0.3.20│90.3.20│89.9.14│89.9.14│├─┼─────┼────────┼────────┼────────┼────────┤││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0年台上字第3056│90年上訴字第180│89年訴字第1870│89年訴字第1870││判││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0.5.23│90.3.20│89.12.1│89.12.1│││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合│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犯罪日期│88.11.2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88年偵字│││││關年度案號│第2337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更㈠字第26│││││實││號│││││審├─────┼────────┼────────┼────────┼────────┤││判決日期│90.6.21││││├─┼─────┼────────┼────────┼────────┼────────┤││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0年上更㈠字第2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90.7.19││││││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