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元)│││├─┼─────────┼─────────┼───────────┼────────┼────────┼──┤│1│ 楊碧芬台北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伍萬貳仟貳佰元│WH三四九○二九││││││││一││├─┼─────────┼─────────┼───────────┼────────┼────────┼──┤│2│ 楊瓊芬 │台北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貳萬陸仟壹佰元│WH二一八○八二││││││││六││├─┼─────────┼─────────┼───────────┼────────┼────────┼──┤│3│永超交通企業有限│台北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伍仟捌佰玖拾元│WH三四八七二四││││公司││││七││├─┼─────────┼─────────┼───────────┼────────┼────────┼──┤│4│永超交通企業有限│台北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肆萬陸仟參佰壹拾│WH三四八七二四││││公司│││元│九││├─┼─────────┼─────────┼───────────┼────────┼────────┼──┤│5│ 楊雅惠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捌仟柒佰元│PA四四五一二一│││││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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