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沁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233條、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雖請求按高於法定利率之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未釋明其請求上開利率之原因及其請求之依據。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就該利息利率之請求為補正釋明,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是債權人請求超過前開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故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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