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仲傑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
洪錫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仲傑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仲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96號為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5月19日送達於被告之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於同年5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本院於同日收狀),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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