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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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縣○○鄉○○村○○街○○巷○○
號,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