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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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鋒皇實業有限公司王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
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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