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羅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警羅刑字第0九五0000九四九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 瑪莉 壹台(含IC板壹面)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上午某時許起至同年二月十
四日下午三時許止。
(二)地點:宜蘭縣○○鄉○○路○○○巷三六之一號雜貨店內
。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
瑪莉一台(含IC板一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臨檢紀錄表,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一紙。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面)。
三、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之規定。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一台(含IC板
一面)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沈峰巨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