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O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一二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六年訴字第一二五七號(偵查案號:八十六年偵字第八八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二月十一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年訴字第六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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