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十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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