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九),本院裁定如左:
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被指涉犯詐欺等案件,因其案情與其得否取得專利權非無相關,而被告業以其在本案中被指控詐欺之產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經該局受理後,列為該局第000000000號專利申請案,刻由該局審理中,有該局八九智專二(二)0四0八0字第0八九一一0一七一七九號函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於申請案未確定前,停止本件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