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並斟酌相關事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洪志賢
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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