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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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協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審查後,認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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