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記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各款規定事項之聲請書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