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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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黃耀財 相對人 李春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債權確定期日114年3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4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710,000元,約定105年3年5日償還,詎屆期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4月6日雲院通非平決105年度司拍字第3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新庄子│大北園│407│建│959.00│全部│乙種建築用地││0│││││││││││1││││││││││├─┼───┼────┼───┼───┼────────┼─┼──────┼───────┼───────────────┤│0│雲林縣│二崙鄉│新庄子│大北園│407-1│建│116.00│全部│乙種建築用地││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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