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43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順吉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蔡順吉係安記製麵食品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下稱安記公司)負責人。
緣安記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三菱廠牌自用小貨車,因債權人 黃順義 即信誼商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14時48分許,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承辦書記官查封,張貼查封標示後交由被告保管;被告並當場切結查封貨車如有損壞、隱匿、處分等情事,除負責賠償外,並負刑事責任。詎被告竟基於違背查封標示效力之犯意,於同年8月初某日,將查封貨車移往他處隱匿,而違背上開查封標示之效力。嗣因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2年9月27日前往安記公司欲進行查封貨車之拍賣程序時,發覺查封貨車不在現場,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以102年10月17日中院東民執102司執菊字第55182號函命被告陳報查封貨車之所在,被告亦置之不理。
二、證據:㈠被告蔡順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本院102年11月15日中院東102司執菊55182字第118677號
告發函附102年11月12日簽呈、102年7月10日查封筆錄及指封切結書、102年月28日102年度司執菊字第55182號拍賣公告、102年9月27日執行筆錄、102年10月17日中院東民執102司執菊字第55182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5182號清償債務執行卷影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4年2月10日中監車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汽車車籍查詢及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4年2月26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交通違規查詢報表、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4年3月4日中市交停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證書、停車照片影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爰審酌被告為安記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有自用小貨車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交由被告保管,被告竟將之遷移他處,拒不陳報查封貨車所在,使本院民事執行處無從進行拍賣,動機不良,手段非議,危害公權力執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查封貨車前經鑑價新臺幣8萬5千元,現仍不知去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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