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186號
原   告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榮典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   告 東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地址「臺東縣臺東市○○
路389之5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縣臺東市○○街○○號1
樓」、其法定代理人「 廖偉群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偉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所明定。
二、本院所為前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誤寫而與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不符,有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而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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