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建男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款、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