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黃慕恩
被告 蔡明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黃慕恩
被告 蔡明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