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
號2樓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