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5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2,351元及其利息,嗣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937,1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5,170元及3,400元,尚應補繳6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