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
9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94年12月2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預防渠等於審判期間再犯,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5年2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