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大升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采庭 (原名 黃雅敏 )、丙○○○、連穎報關有限公司、 黃瑞宸 (原名 黃慧敏 )、大元報關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