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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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重雄
     (送達代收人 謝勇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九百六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百十
     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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