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經由原告之仲介,購買訴外人
侯燕平 所有門牌號碼屏東市向榮巷二十八號之建物房屋一棟,按依該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之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代墊之房地移轉登
記所需之地政規費計有新台幣(下同)八百元、六百四十九元及印花稅一千七百
三十七元,共計三千一百八十六元之二分之一即一千五百九十三元,及原告仲介
購屋之佣金一萬五千元,以上費用及佣金共計一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屢經催討
,惟被告皆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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