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黃金國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