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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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拾叁紙,對原告之票據權
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三紙,被
告並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票字第
四○○一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惟其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三紙,然
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且被告丙○○於發票當時係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
人,簽發係爭本票當時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乙○○、丁○○之同意,迄今法定代理
人仍未承認,故原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所為之票據行為無效。因此,原告
無庸負票據責任,被告執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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