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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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屏秩字第六號
  移 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   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屏警分刑字第五四三
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強力膠壹瓶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一時五分
(二)地點:屏東市○○街○○○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壹瓶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顏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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