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肆佰伍拾壹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炳立 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原
告於三月二十八日核定後,於三月三十日寄發信用卡,並於同月三十一日寄達,由黃
炳立所居住之大樓管理員代收,惟卻因不慎於四月一日遭被告竊取,被告未經授權持
前開信用卡於四月一日至四日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共計盜刷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元
,嗣後因黃炳立於四月十五日向原告表示未收到前開信用卡,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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