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登柏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澤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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