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