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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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第二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二二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宣告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內另犯他罪,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