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甲○○於聲請人對住在彰化縣○○鎮○○里○○路○○○巷○號之丙○○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時,為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業經鈞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丙○○為重度精神病患者,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恐訴訟久延將使之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鈞院為被告丙○○選任其配偶甲○○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應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胡文傑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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