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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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維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至第4行所載「詎甲○○竟基於違反
本案保護令之犯意,經新北市家防中心以如附表所示之函文通知其應完成之處遇計畫,未每次遵期出席如附表所示之認知教育輔導課程」,應更正為「詎甲○○經新北市家防中心以如附表所示函文及補課通知單通知應完成附表所示之事項,竟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僅出席9次2小時之輔導課程,其餘均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課程」。
㈡聲請書簡易判決處刑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判決附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本件處遇計畫原須接受12次,每次2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被告僅出席9次,其餘均未遵期前往接受輔導,此係基於違反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370號)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不配合進行接受處遇計畫安排,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無異挑戰公權力,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為五專後二年肄業(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函文案號函文內容被告履行狀況1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8月10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2728號函被告應自111年8月19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應出席12次。被告出席8次(111年8月26日、9月2日、9月16日、9月23日、9月30日、10月21日、10月28日、11月11日)、請假2次、缺席2次。2甲○○先生補課通知單被告尚需補課4堂(補課日期:111年12月10日、112年1月14日、2月11日、2月25日)被告僅出席1次(112年1月14日),缺席3次。--------------------------------------------------------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0006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甲○○前對其配偶黃〇雲(真實姓名詳卷)施以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37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黃〇雲對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應於111年8月15日完成下列處遇計劃:認知教育輔導12週,並應於111年8月15日前,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市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詎甲○○竟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經新北市家防中心以如附表所示之函文通知其應完成之處遇計畫,未每次遵期出席如附表所示之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市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保護令裁定、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8月10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2728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甲○○先生補課通知單、承辦人電話聯繫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檢察官鄭存慈附表:
編號函文案號、通知單函文內容被告履行狀況1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8月10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2728號函通知被告於111年8月19日起接受輔導教育,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12次。被告出席2次、請假2次、缺席2次2補課通知單通知被告於111年12月10日起接受輔導教育,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4次。被告出席1次、缺席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