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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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8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維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至第5行所載「甲○○僅出席7次、每
次2小時之課程(缺課日期:111年4月16日、5月21日、9月3日、9月17日、10月1日),致於111年6月30日前未完成上開加害人處遇計畫」,應補充為「甲○○僅出席7次課程(111年4月30日、5月7日、6月18日、7月2日、7月16日、7月30日、8月20日)、請假1次(111年8月6日)、缺席5次(111年4月16日、5月21日、9月3日、9月17日、10月1日),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第4行所載「及其等送達證書」,應更正為「及其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㈢理由部分補充「至被告甲○○雖具狀辯稱:其知悉要去上課,
但因身體不適、有事要忙而無法出席、忘記請假云云。惟查;被告既明知其應於特定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卻因其所謂有事要忙、身體不適等理由,而未積極與執行機關聯繫,最終未完成上開處遇計畫,其主觀上,有違反該保護令之認知及故意甚明;其上開理由,均不能成為未接受處遇計畫之正當理由,否則任一受處遇人僅須消極忘記、不為詢問或忙於工作,即可免去受處遇計畫之義務,則法院民事保護令所裁定之處遇計畫內容不啻成空,是被告上開空言所辯,自不足採,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本件處遇計畫原須接受共計18次,每次2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被告僅出席9次,其餘均未遵期前往接受輔導,此係基於違反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0年度家護字第961號)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不配合進行接受處遇計畫安排,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無異挑戰公權力,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認知輔導教育處遇計畫缺席次數,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前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偵緝字第3969號偵查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969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居新北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對其父 林永松 實施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9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甲○○應於111年6月31日(按:應為30日之誤載)前完成下列之處遇計劃:
認知教育輔導36小時,並於110年10月15日前,前往指定處所接受輔導之安排。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隨以110年8月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19790號函,通知甲○○應至指定處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實際出席2次、每次2小時之課程(110年8月18日、9月8日),經新北市家防中心再以110年12月2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35539號函、111年1月4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0112號函、111年3月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6460號函通知接受處遇計畫,甲○○僅出席7次、每次2小時之課程(缺課日期:111年4月16日、5月21日、9月3日、9月17日、10月1日),致於111年6月30日前未完成上開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9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三)新北家防中心110年8月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19790號函、110年12月2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35539號函、111年1月4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0112號函、111年3月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6460號函,及其等送達證書,暨新北家防中心林○斯處遇計畫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檢察官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