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ОО號
受處分人瑞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街廿一號代表人 林泓陞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及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4887、48
64、123631、636516、458441、458232、12029、100711、134706、138786、H00000000、H00000
000、H00000000、H00000000、H00000000、H00000000、H00000000、0000000、0000000、GA0000000、421566、455257、3706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收受裁決書(其中八月二十一日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於同月二十五日收受),有掛號收件回執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向台中區監理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乙份及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移送書存卷可按,已逾十五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