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3樓選任辯護人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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