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何兆龍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乙○○
現於新
服役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九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