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7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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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7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7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6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諸如就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又如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屬之。至於對事實認定之爭執,除非涉及舉證責任之客觀配置以及證據法則之嚴重違反,不然不得謂「該等爭議在法律上有前述之原則重要性」。
二、本案原審法院在經過調查及言詞辯論後,本諸卷證內之事證認定:上訴人民國(下同)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其配偶 侯德基 取自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網路公司)退職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1,059,000元,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1,059,000元,申報退職所得額為0元,惟經被上訴人向關貿網路公司函查,據該公司覆稱:侯德基91年度自該公司退休,依其服務年資5年計算之退職金為2,184,000元,經減除定額免稅金額之退職金應稅所得為1,059,000元等情,有上訴人9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關貿網路公司93年3月17日關貿行發第0000000號函附退職酬勞金計算明細表及扣繳憑單附原處分卷可稽,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足證上訴人申報之退職所得1,059,000元,業已扣除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第1目所定定額免稅部分,且依前揭法條規定,退職所得額之計算,除扣除前開定額免稅金額外,尚無可扣除之必要費用及成本;復參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關於退職所得申報欄之設計,已使用斜線標示刪除必要費用及成本欄,是上訴人雖申報其配偶取自關貿網路公司之退職收入總額1,059,000元,然其再於前開已刪除之必要費用及成本欄填報扣除同額之必要費用及成本,而申報退職所得額為0元,致短漏此部分退職所得額1,059,000元,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重大過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75號意旨,即應予處罰。從而,原處分就上訴人短漏報其配偶退職所得1,059,000元而裁處罰鍰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而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現行結算申報書在「退職所得」對應之「必要費用及成本」欄位既已用斜線標示不予認列,則縱令上訴人在該欄位填載成本費用,被上訴人因一望即知該填載無效,故無發生「虛增成本費用而漏稅」之可能,原判決認定本案造成漏稅結果,顯屬違法,原判決所引用之法條及司法院解釋均不適宜,應屬法律之見解及原則之爭議。
四、本院按:㈠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之指摘內容,僅是「既然現行結算申報書
上在『退職所得』欄位已用斜線標示刪除必要費用及成本之申報,即使上訴人不顧該斜線之標示,仍然填載成本費用,但被上訴人在審核時一望即知該填載無效,因此並沒有發生『虛增成本費用而漏稅』之可能,原判決認定本案造成漏稅結果,顯屬違法」等情。
㈡惟查:
⒈上訴人上開主張內容純屬事實認定之爭議,而不涉及法律
之適用,也未與舉證責任或具體之證據法則發生衝突,已難謂有法律上之原則重要性。
⒉何況在自動報繳稅制下,稅捐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結
果,並不須逐案實質查核,而以保有事後之抽樣調查權限,來進行管控,所以在本案之上述情形,申報時的虛列成本費用,應認為已造成漏稅結果,上訴人以上之意見,也未必與認定漏稅事實所依憑之經驗法則一致。
㈣總結以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有關「漏稅與否」之事實認定
爭議,當屬上訴人個人之主觀意見,尚與「重要法律見解」之違反無涉,難謂原判決之判斷理由違反何種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無法認定符合首揭規定,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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