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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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52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叢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者
(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2期者(當期)加計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3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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