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蔡錫昭 被告 蔡崑輪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0元(計算式為:占用面積23.140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平方公尺=23,140.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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