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昭芹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綠色聯單)「正本」。
㈡請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㈣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劉許金蓮 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暨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清冊部分,應表明下列事項:
⒈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⒉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㈥提出債務人清冊部分,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若無,亦應表明。
㈦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㈧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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