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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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04號聲請人 蔡建星 相對人 蔡魏淑女 關係人 蔡建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故監護宣告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認事件由其他法院管轄較為適當時,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移轉「最適宜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雖設籍在本院轄區之「嘉義縣○○鄉○○村○○路○○號」,然其早於民國94年間,即至私立慈愛老人養護所(地址:雲林縣○○鎮○○里○○0號)居住迄今等情,業經本院以電話與聲請人確認無誤,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目前實際居住在雲林縣,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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