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502號聲請人 涂明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請人涂明鋒同一順序繼承人(即 涂宗智涂家華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三、請檢附被繼承人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所載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