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514號聲請人 張佩靜
張建盛 陳念慈 陳慧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佩靜、張建盛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分別為「辦理遺產用」、「遺產用」,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張佩靜、張建盛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葉高松 所生除 葉漢周 、 葉淑麗 、葉淑娟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